2017-06-20 10:09:08 | |
操作流程1,SHIPPER 把托運單傳給FORWARDER,寫明整箱還是拼箱。 2,FORWARDER 向船公司定艙,船ON BOARD后。船公司簽發MBL給FORWARDER。MBL的SHIPPER 是起運港的FORWARDER,CNEE一般是FORWARDER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 3,FOWARDER簽HBL給SHIPPER。HBL的SHIPPER 是真正的貨主。CNEE一般做信用證的是TO ORDER。 4,CARRIER 在船開后將貨物運達目的港。 5,FORWARDER 將MBL通過DHL/UPS/TNT等寄往目的港分公司。(INCLUDING: CUSTOM CLEARANCE DOCS) 6,SHIPPER拿到提單后,在交單期之內向國內義付行交單,結匯。如果做T/TSHPPER直接寄單據給國外客人。 7,義付行把全套單據向開證行結匯。 8,CNEE向開證行付款贖單。 9,FORWARDER 拿著MBL向船公司換單提貨,清關。 10,CNEE拿著HBL向FORWARDER提貨。這是國際貨代一般做法。 幾點解釋HBL是HOUSE BILL OF LADING (貨代提單) MBL是MASTER BILL OF LADING (船東提單) 它們的區別是 1.HBL是貨代簽發的提單,不能依此來提貨 MBL是船東簽發的提單,可以依此來提貨 2.HBL不管是到付還是預付,都可以給發貨人 MBL如果是到付一般不給,船公司要控制貨物,但是預付可以給發貨人 船務公司有的是客人直接指定的. 3.HBL的抬頭一般是客人指定的貨代的抬頭,簽字也是貨代公司的 MBL的抬頭是船務公司的抬頭,比如:走YANGMING,他的抬頭就 是YANGMING LING.......,簽字也是YANGMING的 4.在提貨時,要用HBL來換MBL才能提到貨物[Forwarders Cargo Receipt即FCR是“承運貨物收據”,簡稱Cargo Receipt,是貨代收到托運貨物時給托運人簽發的收據,此外還是承攬將貨物運到FCR上所栽明的目的地的單證,它不是物權憑證,除非信用證特別授權的話,銀行是不會接受這種單據的,提單是物權憑證,與沒有嚴格統一規定的Cargo Receipt不同,提單有嚴謹的含義 樓主要注意收匯安全,因為你把貨物交給貨代就完成了交貨任務,此時由于沒有提單,貨物已經不屬于你拉,客戶也可以直接提貨,而你評次單據就是應該拿到錢了,因為你已經失去了貨物。 B/L代表物權,是所有權憑證, cargo receipt只是收據,不表示物權。 收貨單(cargo receipt):是貨物裝船后,承運船舶的大副簽發給托運人,表示已收到貨物并已裝船的貨物收據。收貨人收到正本提單后,向承運人的代理人換取提貨單;代理人簽發提貨單后,須保持正本提單、艙單和提貨單內容相一致;收貨人憑提貨單向海關辦理放行手續后,再到港口倉庫或船邊提取貨物;貨物提清后,提貨單留存港口倉庫備查;收貨人實收貨物少于提單或發生殘損時,須索取貨物溢短單或貨物殘損單,并憑以通過代理人向承運人索賠。 cargo receipt應該是收貨人辦理的卸船單證之一 一般因為是客戶自己租船訂艙,而且希望能及早收到提單以便提貨,故而在L/C中要求CARGO RECEIPT交單,而全套正本提單由受益人直接寄交申請人or隨船直接到達申請人手中。這種做法通常存在于雙方彼此相當信任的基礎上。 也就是說,客戶最終提貨,靠的還是全套B/L;只不過這套B/L是在信用證之外流轉。貨權的實際轉移也是在信用證之外;而在信用證下,申請人也會因為前述緣由盡量簡化單據要求--我實際看到的CASE中,這種CARGO RECEIPT通常是由受益人自己或其貨代(而非船公司)出具的。 所以這才要求彼此信譽良好,因為這要求: 1.申請人相信受益人會在信用證外及早寄交提單而不是制造虛假單據然后一貨賣二主 2.受益人收到的L/C中沒有無法做到的軟條款,以免發生提單交付出去后議付的單據卻被拒付 所以說,用CARGO RECEIPT交單多是建立在雙方彼此信任的基礎上的,其中貨權的轉移仍以提單流轉為關鍵。海運單(Sea Waybill)是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已經承運人保證將貨物 交給指定收貨人的一種不可轉讓的單證 海運單的作用是海運單是發貨人和承運人之間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又是承運人接管貨物或者貨物已經裝船的貨物收據,具有以下兩個重要作用: 1)是承運人受到貨物,或者貨物已經裝船后簽發給托運人的一份貨物收據; 2)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 海運單與海運提單的區別1) 海運單不具有提單“物權憑證”的作用:對于提單持有人而言,擁有提單在法律上就表明擁有提單上所記載的貨物,通過轉讓提單可以達到轉讓貨物的目的,海運單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轉讓性***由于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收貨人在卸貨港提取貨物時并不需要持有和出具正本的海運單,只需要確認自己的收貨人身份后就可以取得提貨單提貨 2)在作為運輸合同證明方面的區別:海運單通常采用簡單形式,其正面或者背面如果沒有適當的條款或者沒有并入有關國際組織或者民間團體為海運單制定的規則,則它只能作為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收貨人是不能依據海運單上記載的條款向承運人提出索賠的,承運人也不能依據海運單上記載的條款進行抗辯;而對于提單,當提單經過轉讓到了收貨人手里時,收貨人就享有提單賦予的權利,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3)在作為貨物收據證據效力方面的區別:提單運輸涉及的貿易是單證貿易,為了保護合法受讓提單的第三人,有必要強調提單作為貨物收據所記載內容是最終證據;而海運單涉及的貿易不是單證貿易,不涉及轉讓問題,因而沒有必要強調海運單作為貨物收據所記載內容是最終證據 海運單的優點:在一定條件下海運單具有迅捷、簡便、安全的特點1、對發貨人而言,在以下方面比較方便: 1)海運單不一定寄給收貨人; 2)節省郵費; 3)免除了業務員對提單的檢查,同時也免除了對其他配套物權單證的檢查; 4)發貨人可向客戶(收貨人)提供更簡易、更迅速的服務; 5)整個單據程序得到了改進,從而提高了市場的競爭力; 6)當貨物尚未放行時,可視需要將海運單交貨改為提單交貨,海運單可由發貨人改簽提單發給 新的收貨人 2、對承運人而言,在交貨方面減少風險: 海運單的交貨條件不取決于海運單的呈遞,也無須遵守單據手續,承運人只要將貨物交給海運單上所列明的收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就視為已經做到了謹慎處理 3、對收貨人而言 1)可免除因等海運提單而招致的延遲提貨; 2)可免除為防止交錯貨物而向承運人出具銀行擔保; 3)免除業務員對延誤的提單及轉運中丟失的提單的檢查; 4)不再產生滯期費、倉租費 4、在單證本身的風險方面:由于海運單的不可轉讓性,使得它成為一種安全的憑證,從而減少欺詐,即使第三者得到丟失的運單,也不能提取貨物,因此對收貨人不存在風險5、在單證的流轉程序方面:由于采用海運單不必遞交給收貨人,因此有關單據如保險單和商業發票等,可以在裝貨完畢后立即發送給有關當事人 請注意一般情況下船公司是不會簽發海運單的,海商法是比較袒護船東的,海運提單的背面就有很多條款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多半是對船公司有利的條款。一旦出現貨物的損傷和滅失,這些條款會幫助船東逃避責任。那么海運單簽署后船東就自動喪失了抗辯的權利,也就是失去了條款的保護,一旦出現事故,就有承擔責任的風險。由于海運單可以憑COPY件換提貨單因此安全性也不高,曾經出現過冒領的情況。綜上所述,所以雖然海運單很方便卻不被廣泛使用的原因。提單分海運提單和海運單兩種,一般我們都是拿的海運提單,這種提單可以背書轉給別人. 海運單又名SEAWAY BILL 這種提單沒有正本只有副本,而且收貨人只能是具體的人/公司, 不能TO ORDER 之類的, 非且不能轉讓,一般申請這種提單的客戶他和國外的船公司關系特好,貨到了,客人只憑證明證明是提單上的收貨人就能提貨不用出示正本提單 。 |